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加班費如果是採用按月定額給付方式者,係屬津貼性質,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,不適用免稅規定。
針對「加班費」提出說明如下:
一、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超過12小時,且延長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,可免納所得稅。
二、另在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,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「放假日」,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,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,可免納所得稅,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之內。